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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认定

时间:2024-08-26 16:05:53 点击:91

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基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来说,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在条件成就时失效。

一、条件


条件,是指使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需满足以下特征。

01|约定性

所附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不得以已有法律规定作为所附条件,也不可通过约定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02|将来性、或然性

条件是一种将来的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将已经发生的、根本不可能发生的或一定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则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03|附属性

“附条件”中的“附”,是指附属的意思。应将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相互区分且不得与其相矛盾。

04|合法性

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二、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后的效力

01|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消失,成为既得权。例如,合同双方约定,“新产品试制成功,购买原材料若干。”条件成就后,买卖关系建立。

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原来进行的合同行为失去效力。例如,双方约定“租与房屋一套,租期15年,租期内某甲归国。租赁合同消灭”。合同双方订立合同7年后,某甲归国,该租赁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租赁合同订立以前之状态。

02|条件不成就之效力

如为停止条件的,条件不成就确定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例如,在上例中,若新产品试制成功不了,合同双方所追求的买卖后果不能发生。当事人的期待权因实现不能而消灭。

如为解除条件的,条件不成就事实确定后,合同效力由不确定成为确定。例如,双方约定,“租与房屋一套,租期15 年,租期内某甲归国,租赁合同消灭”。合同双方订立合同7年后,某甲客死他乡,不能归国,该租赁合同之租期确定,即 15 年。

三、附条件生效合同成立后生效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条件未成就情况下双方责任与性质

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即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形中,附生效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一定到来的期限为条件控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意思表示。在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前,当事人负有等待生效期限届至的消极不作为义务。由于约定的生效期限是必将届至的客观事实,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显属“预期违约”。因此,善意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善意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成立未生效情形中,附生效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控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意思表示。在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当事人负有等待生效条件成就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如果当事人恶意促成或阻止合同生效条件成就,则可能导致善意当事人对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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