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PART.1 典型案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浙江新影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 258 号) PART.2 基本概念 合理使用是对于著作权权利的一种限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PART.3 适用情形 著作权法第24条中对何为何种情形可以满足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ART.4 “合理使用”的认定 在2021年著作权法正式引入“三步检验法”之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1)使用行为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2)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3)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4)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上述要件在文义上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量若干具体因素,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充说理,例如引用域外理论或通过利益平衡等方法进行判断。本文认为,合理使用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在具体案件中,须综合考虑在案事实进行个案认定。合理使用各项考量因素的动态关系,以及个案事实如何与各项考量因素相结合,对于理解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较为重要。
(一)基本案情
新影年代公司在其投资制作的于2014年2月21日上映的电影的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上海美影厂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作品,且使用这些角色形象并未获得的许可。2014年2月22日,华谊兄弟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还发布了关于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的介绍,并同时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
上海美影厂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新影年代公司侵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新影年代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属于合理使用,判决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侵权主张不成立。一审判决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上海美影厂与浙江新影文化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海报中使用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与海报中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其他图案相结合而产生了较强的时代感,符合说明主角年龄问题的特征,且涉案艺术形象在海报中的比例较小,未对其突出引用,使用未与其正常使用相冲突,故在电影海报中的使用为适度引用,并且不会影响原告对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将葫芦娃、黑猫警长的美术形象引用到电影海报中的行为,使原作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让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新影年代公司在反映了八十年代的时代年龄特征,构成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且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电影海报中使用葫芦娃、黑猫警长并不是为了单纯再现其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了八十年代的时代年龄特征,构成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且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构成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