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合同僵局是指合同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进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僵局状态,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尤其是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当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再继续履行,出租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时,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各方当事人都无法从僵滞的合同关系中解放出来以寻求更好的缔约机会。为破解合同僵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应运而生,赋予了合同任何双方当事人(包括违约方)以司法解除权,突破合同僵局,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降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损耗。让我们一起通过下述案例来理解合同僵局下的司法解除吧。 一.案例分析 (2024)浙03民终1382号之十 裁判要旨:本案《单店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期限有三年,包含了商标、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授权管理以及产品存储、供应等内容,其正常履行高度依赖双方的信任关系与协作意愿。但陈某与益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产生较大争议,陈某也明确其早已停止经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继续合作,缺乏合作的信任基础,也不适宜强制要求陈某履行涉案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现陈某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单店服务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本院确认陈某与益某公司签订的《单店服务协议》于一审起诉状向益某公司送达之日解除。 (2020)吉民终409号 裁判要旨:虽然在本案中不存在吉春工贸公司违约情形,未发生约定解除事由,且双方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但是如果不允许违约方(巴黎春天公司)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双方均无法从难以继续的合同中解脱。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之债可以不再履行。而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不应仅从一方因履行获得的利益与一方因履行承受的不利益比较,还应从社会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减少财产浪费,有效利用资源。再者,一审判决已经释明:“吉春工贸公司可就巴黎春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另行主张权利”,解除合同不影响吉春工贸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二.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58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僵局的成立要件# 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且存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三种履行不能的情形之一:(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标的物被查封、扣押、所有权消灭);(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债务标的具有人身专属性)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不存在履行无碍却主动选择、有意促成违约的情形,也没有追求更大经济利益、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等动机。 违约方明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获得解除权,但其坚持继续履行,不行使合同解除权。 致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民法典第580条中的表述为“当事人”,也即成立合同僵局的,不仅限于守约方,违约方也享有司法解除权,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合同僵局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违约方)只能通过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解除该合同,而不能以诉讼外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其对守约方的损失仍应当予以赔偿。在实务中,违约方通过起诉主张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三.总结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完全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故《民法典》第580条规定了合同僵局司法解除权,赋予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让合同双方都得以从合同的困窘局面中脱身,但要注意的是,违约方的司法解除权不代表违约方可以滥用该权利,对于合同是否陷入履行僵局法院会严格审查,违约方更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