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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责任

时间:2024-08-26 16:08:18 点击:46

在和解协议中做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条**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当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时,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若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或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法院可酌情以前案《和解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为计算基数,确定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结语

因此,在和解协议中做出停止侵权承诺并支付赔偿款后,仍然再次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侵权的故意,构成重复侵权,属于《*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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